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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商标侵权案件就在你的身边!

时间: 2024-05-03 18:11:07 |   作者: 产品中心

  近日,爱辉区法院召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两周年新闻发布会,发布3起典型案例,涵盖老字号品牌保护、使用近似商标误导消费、非恶意侵权未尽审查义务、故意严重侵权被判惩罚性赔偿等问题。在审理过程中,爱辉区法院坚持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注重把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裁判树立实现个案公正,带领企业聚焦高水平创新和诚信经营,促进良法善治,为激励创新、激发创造活力提供坚实有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王某于2014年4月29日申请注册“某某联盟”商标,于2015年6月14日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餐厅、饭店、备办宴席、自助餐馆、会议室出租、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王某长期以来在其申请的餐饮服务上使用“某某联盟”商标,经过经常使用,深受广大公众的欢迎和喜爱。后王某发现,某烧烤店未经许可擅自在经营场所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了案涉商标,以及在大众点评网平台使用了与案涉商标相似的标识,并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侵害了王某的商标专用权,给王某造成极大不良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且某烧烤店还将案涉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爱辉区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某烧烤店立马停止侵害王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某烧烤店于2023年12月11日赔偿王某5,000元;三、某烧烤店于2024年1月10日前赔偿王某3,500元。

  典型意义:依法妥善处理涉知识产权纠纷,对于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保护品牌效益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引领作用。被告某烧烤店未经允许,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轻易造成混淆,并以此获得收益,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结合涉案侵犯权利的行为使王某遭受的实际损失,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某烧烤店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范围、侵权后果及王某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经爱辉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烧烤店立马停止了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对王某作出相应赔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某食品加工公司于2022年1月通过其他公司许可,取得某酒类品牌的商标所有权,并可以用自己名义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维权。2022月6月,某食品加工公司(甲方)与某酒品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双方约定2022年6月-2023年6月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案涉品牌酒产品,加工后的产品由甲方销售。某食品加工公司最后一次向酒品公司发送订单时间为2023年4月,其后未再发送订单。2023年10月,食品加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黑龙江省内各城市的多家超市发现,标注为某酒品公司为生产商的案涉品牌酒类产品持续销售,产品包装中同时标注委托方为某食品加工公司。食品加工公司经取证后,于2024年1月向爱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酒品公司立马停止生产及销售案涉品牌系列酒产品并立马停止使用案涉注册商标及食品加工公司名称。同时请求酒品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外人某商贸公司系案涉品牌酒品在黑龙江省的总经销商,因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孙某曾参与食品加工公司与酒品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及向酒品公司提供过公司相关材料,使酒品公司误以为孙某能够代表食品加工公司,后续加工订单均由孙某通过电话或微信向酒品公司发送,产品包材及辅料均由孙某提供,酒品公司生产加工的产品亦交付给孙某销售。

  裁判结果:爱辉区法院认为,本案中,酒品公司作为受托方在加工酒产品过程中,以物理贴附的方式将案涉品牌商标与产品进行组合,发挥了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酒品公司虽然与食品加工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流程及方式进行订货、交货。在案外人孙某没有代理委托公司发送订单权限的情况下,仍按其指示进行产品加工,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因酒品公司不存在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综合案涉注册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情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酒品公司的赔偿数额为3万元。判决后,酒品公司主动向食品加工公司交付了赔偿款,双方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社会经济在不断进步,行业的分工越来越细,代加工领域范围也在不断拓展,由此引发的各类侵权案件也在逐年上升。本案中,被告酒品公司作为黑河地区范围内知名企业,其在从事代加工产品过程中,虽然不存在恶意侵权行为,但因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未严格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加工产品,从而被判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其企业形象与正常经营亦产生一定影响。作为代加工企业,在接受委托方的加工生产业务时,应主动就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进行主动审查,比如要求委托方出具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专利权属证书等,并对相关商标、作品、专利的法律状态进行核查,排除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代加工企业在收到权利人要求停止侵权的通知、律师函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停止生产、通知委托加工方等措施,避免被认定为恶意侵权,加重侵权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A美食店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09年,经营范围包括正餐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等。美食店经营者宋某于2011年将美食店“字号A”注册为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餐厅、饭店等,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经过多年悉心经营,美食店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在五大连池市具有一定知名度。宋某个人先后被授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美食传承人”等多项荣誉称号,A美食店被评为“最具特色餐饮企业”。A美食店推荐的菜品被评定为“五大连池特色名菜”。

  B美食店以A商标名称作为字号登记注册,经营类型及范围与A美食店相同。B美食店开业当天,在其店铺显著位置悬挂“A商标”文字灯牌,下方悬挂“A美食店字号”横幅,美食店的就餐预结单、经营者刘某的朋友圈截图均以“A美食店字号”对外宣传及经营。A美食店向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美食店注销其店铺名称中的“A字号”,拆除带有“A字号”的牌匾、广告牌,赔偿损失5万元。B美食店辩称,其经营者刘某的丈夫孙某已注册A名称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酒类和粮油类。美食店内同时销售“A名称”牌饺子和白酒。

  本案审理中,另外查明A美食店于2017年起诉B美食店经营者刘某经营的C饭店不正当竞争案件中,C饭店使用A美食店名称在外卖平台开展订餐服务,被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再使用A美食店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撤销店铺路边招牌及网店标识,赔偿相应的损失1万元。

  裁判结果:爱辉区法院认为,A美食店自2009年注册成立,其经营者宋某于2011年注册A商标在先,且A美食店在餐饮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B美食店在后以“A美食店字号”注册,其经营范围属于宋某注册的A商标核定使用范围。B美食店在其门店招牌突出使用A商标字样,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解,误以为与A注册商标的所涉服务项目有特定关系,该行为侵害了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B美食店虽辩称其店内同时销售“A商标”面食及酒类等商品,但其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并非餐厅、饭店范围,其辩称依法不予支持。B美食店应承担停止侵害A商标的义务。在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刘某经营的其他饭店停止使用“A美食店”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情况下,B美食店仍以“A美食店”名称注册、经营餐厅,其行为构成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综合案涉注册商标知名度、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情节,判决:一、B美食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变更其注册名称中的“A字号”;二、B美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不再使用“A商标”核定服务项目范围内进行相关宣传行为;三、B美食店赔偿A美食店经济损失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爱辉区法院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后,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案件。本案中,A美食店为辖区知名餐饮品牌,B美食店恶意攀附A美食店经营者宋某在先注册的商标,并将其突出使用在店铺显著位置,不仅误导公众认为该店铺与A美食店存在关系,而且侵害了A美食店经营者宋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的判决,在辖区同类行业中起到了价值引领及风险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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